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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7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现住嘉善县**街道**路**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T9****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嘉善县**街道**路口处,被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3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商某某、詹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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