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9********,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中国银行临汾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5月13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晋L****6号蓝色大众牌营运小型轿车,从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屯里镇高河桥中国石化加油站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95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龙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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