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6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8日20时41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驾驶证为C1)冀H95***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被承德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相对较低,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又系初犯,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以上因素,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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