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湟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90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住西宁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湟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10时30分,陈某某驾驶青A7*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公路28KM+800M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该车(青A71075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33人,实际载客67人,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等。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当天超员的事实。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当天驾驶大型客车超员的事实。4.现场查获照片、视频,证实超员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湟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恩中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