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陈某甲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01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勇醉酒后驾驶粤LT2****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雅居乐一期、二期交汇处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粤PH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勇系酒后驾车,陈某甲勇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经现场对被告人陈某甲勇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甲勇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0.4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甲勇被吊销驾驶证,并于2019年7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勇与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甲勇负责曾某某的粤PH0****车相关维修费用,并补偿给曾树某某500元钱,曾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甲勇的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勇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年11月16日01时某某,再次酒后驾驶粤LT2****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兴
源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陈某甲勇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陈某甲勇的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7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陈某甲勇对其两次酒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检测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户某某、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家庭状况证明、陈某甲勇公司运营状况证明、认某某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甲勇的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坏,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勇认某某,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某某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勇拘役两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陈某甲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广平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勇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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