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罗定市**镇**村**号家中喝酒后,驾驶粤WBQ****号小型桥车往罗定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罗定市县道X***线**街道**村委**路段时,撞到路边一棵大榕树后失控撞到梁某某所属的房屋,造成梁某某的房屋受损的轻微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抽血送检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72.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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