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号为湘******的“森林人”牌小型客车从本县安福街道“刘家印象柴火鸡餐馆”出发前往其位于**街道**组住宅。当日20时40分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街道**路路段时,不慎将行人刘某某刮倒,致其左脚受伤。事故发生后,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立即前往处警,并将陈某某带至临澧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24.15mg/100m1。经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药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报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样品送检单、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29号司法鉴定意见、资质证明;6.视听资料:提取血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17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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