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4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WH****号小型轿车行经顺德区乐从镇121省道27公里430米(乐从高架桥上桥入口处)时,与乐从高架桥上桥匝道的分隔栏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2.9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向佛山市顺德区高捷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50*******;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2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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