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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运输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龙门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道**附近,停车时碰撞到证人刘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被告人陈某某要求证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证人刘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查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7521****)。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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