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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合同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3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欲将其女儿陈某乙所分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园**号**单元**楼**号的65.86平动迁安置房转让给被害人赵某甲。同年12月,赵某甲分两次支付25万元购房款给陈某甲。2012年6月28日,陈某甲带着陈某乙与赵某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三个月内将该房屋过户至赵东升名下。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未告知赵某甲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卢某某。2017年5月25日,陈某乙将该房屋过户给卢某某。被告人陈某甲至今未归还赵某甲的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收条、银行交易明细、公证文书等;

2.证人卢某某、陈某乙、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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