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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大同市平城区**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大同市公安局北街派出所接110指令,接收大同市公安局巡特警移送到所的在大同市平城区御北园小区(一期)北侧龙虾里饭店内发生打架的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派出所大厅内辱骂民警,并抡起右臂向民警张某某颈部左侧快速击打两次,拒不配合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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