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农儿”三人在其位于罗定市**镇**村**号住处的二楼睡房内使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毒工具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二人在其住处的二楼睡房内使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吸毒工具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柱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