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住址同上。沿河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6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同年9月9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沿河县公安局同日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陈某某通过其妻子刘某某的手机上发现刘某某与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某遂询问刘某某,刘某某称是因之前先被张某甲强奸,于是陈某某到沿河县公安局报案。经沿河县公安局调查认为张某甲没有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对此不满,要张某甲对此事有个说法,张某甲自知亏理、害怕而躲着不见陈某某,陈某某遂扬言要杀害张某甲。
2019年8月17日,陈某某到张某甲租住屋去找张某甲,路过田某某家时,看见张某甲的小孩张某丁、张某乙在田某某家内玩耍,未作理会;陈某某寻找张某甲未果,返回时,陈某某为了让张某甲出面解决矛盾,在田某某家拿着菜刀隔着一张桌子向张某丁、张某乙做出挥刀动作恐吓张某丁、张某乙,被田某某拦住,张某丁、张某乙二人跑开,陈某某没有去追就骑摩托车离开。
2019年8月22日晚,陈某某与刘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到张某甲父亲家去寻找张某甲夫妇,因张某甲夫妇不在,陈某某向张某丙(张某甲的父亲)称要杀害张某甲全家,陈某某、刘某某离开张某丙家后,又前往张某甲岳父崔某甲家寻找张某甲夫妇,崔某甲称张某甲夫妇没有在家后,陈某某为了让张某甲出面解决矛盾,在崔某甲家院坝从腰部抽出一把菜刀拿在手里扬言要杀张某甲,崔某甲准备上前抓打陈某某时,陈某某离开。后刘某某打通崔某乙电话后,崔某乙谎称其在夹石派出所,陈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又骑车赶到夹石派出所,陈某某在派出所没有见到张某甲夫妇,为了引起派出所民警的重视,想派出所民警帮助他调解好与张某甲的事情,于是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扬言要杀张某甲。当日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沿河县公安局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之后,张某甲补偿8万元给陈某某,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找张某甲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持凶器恐吓张某甲的两个未成年孩子及其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陈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由张某甲引起,酌定对陈某某从轻处罚;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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