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滘镇**电机厂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6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晚上,梁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记美食店内邀请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吃饭庆祝生日,被告人陈某某喝了八两左右自配白酒后醉酒自行离去。去到**大排档时,其便对路过的文某某无故殴打,与文某某同行的戴某丙、戴某甲、戴某乙见状便前去劝阻,期间陈某某不知从何处拿来菜刀将戴某丙砍伤。经鉴定,戴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文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戴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戴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检察官助理:肖 霞
2020年5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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