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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6组。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长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从家中掂出一把“八磅锤”,到斜对面居住的苏**家门口,无故用“八磅锤”向正在聊天的被害人苏**、张**砸去,造成苏**左胳膊受伤、张**额部受伤后果。经鉴定,苏**所受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所受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苏**、张***的陈述;3.书证;4.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故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光禹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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