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长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葛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从家中掂出一把“八磅锤”,到斜对面居住的苏**家门口,无故用“八磅锤”向正在聊天的被害人苏**、张**砸去,造成苏**左胳膊受伤、张**额部受伤后果。经鉴定,苏**所受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所受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苏**、张***的陈述;3.书证;4.其他证据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故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光禹
附:
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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