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余某某争夺女朋友发生矛盾,2018年10月17日晚上,黄某某(已判)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已判)等人在罗城街道**路口将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截停,并安排谭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余某某先后带到罗定三桥、南江口、罗城南区小学、市政广场等地。由于余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是向被害人王某借的,在市政广场被害人王某要求归还摩托车时与黄某某、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和推搡,谭某某、陈某某等人使用棒球棍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