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寻衅滋事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焦作市马村区***员工,住河南省修武县五里源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焦作市马村区中梁阳光城壹号院售楼部前与该部工作人员冯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经双方领导调解,陈某某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驾驶豫H*******小型客车横穿解放路,冲向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构不成轻微伤;陈某某案发时所驾驶的豫H******小型客车碰撞前的速度约31.7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秋叶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