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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8月份初开始购买了三张麻将台并摆放在自己承租的罗定市**街道**路**号商店内提供给黎某某、黄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陆某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200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场,并抓获黎某、黄某某、梁某某、朱某某、陆某某等12名参赌人员。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上门传唤其归案时故意躲避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遂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20年4月3日,罗定市公安民警到**街道**路**号继续追捕陈某某。陈某某得知后,于2020年5月25日自动到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和赌博工具招引多人参赌,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进水

202082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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