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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703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抢劫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吸毒成瘾人员,为筹集毒资而抢劫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16日7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助力车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市场**海味铺门口盗窃被害人梁某某车的两个蓄电池,陈某乙发现欲阻止陈某某离开,陈某某持刀吓唬事主,附近群众陈某丙持不锈钢桶打掉陈某某所持的刀具,并将陈某某控制住,后民警到现场将陈某某抓获。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天邦牌蓄电池的价格认定为282元。

二、2020年8月3日8时许,陈某某去至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盗窃了一辆电动车电池,准备驾驶其自己的助力车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发现,曾、陈二人立即冲上前拉住陈某某的助力车车尾将其拦下,陈某某立即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恐吓两人,威胁两人立即放手,在附近买菜的群众见状和被害人一同将陈某某制服抓获后便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天能牌电池的价格认定为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二次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3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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