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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素喜)(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70********,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住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家属院。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新乡市**有限公司签订研发中心广场地砖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新乡市**有限公司将工程款与陈某某结清,陈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将该款用作他处,未支付张某某、徐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61850元。新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依法向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但陈某某逾期仍未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支付张某某、徐某某等1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61850元,取得了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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