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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5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门广场*号2-7-1,被告人陈某某因走廊窗户总被打开与同楼层邻居朱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进而持刀将被害人朱某某头部和手部砍伤。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头皮刀砍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手刀砍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后被害人朱某某对手部伤情要求重新鉴定,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手部伤情鉴定:认定朱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证人邵某某、石某某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持刀砍伤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单文红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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