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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雨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9********,汉族,博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栋**号。2014年11月5日因犯间谍罪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2016年4月6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雨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雨源因琐事在出租车上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之后先下车动手用拳头和脚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双方互殴后报警,等待警察过程中,被告人陈雨源多次挑衅殴打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该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雨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雨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雨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叁张。

3.量刑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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