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马村区待王镇和谐小区玩牌时发生争执。陈某某回到家中后心生气愤,从自家厨房拿起一把菜刀藏在衣服里去找吴某某,在和谐小区见到吴某某坐在和谐超市门口的台阶上,陈某某用菜刀将吴某某后背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在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2017年11月1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陈某某向吴某某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0000元,吴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对被害人赔偿并赔礼道歉,被害人对陈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小区**号楼**单元**楼;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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