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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7〕4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90********,汉族,文盲,大连**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镇**村**组,住大连开发区**村。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大连市开发区金石滩龙山小区何某某家喝酒。在饮酒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用拳头击打周某某面部,致使周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判决;

证人王某某、何某某、郑某某、徐某某证言;

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移送何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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