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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杀人案_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登贵,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6********,彝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9年6月23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2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登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4月20日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3日早上,被告人陈登贵的哥陈某甲因参与阻止六枝特区箐脚煤矿开采而被公安机关带走,陈登贵怀疑是被害人曾某甲(男,殁年28岁)向公安机关举报所致,遂对曾某甲心生怨恨。当日11时许,陈登贵在六枝特区**乡**寨后面的公路上遇到曾某乙、曾某甲二人骑摩托车经过,陈登贵上前拦停曾某乙并质问其是否报过警抓陈登虎,曾某乙否认,陈登贵又拦住曾某甲,曾某甲见状弃车往**煤矿方向跑,陈登贵在后面追赶曾某甲,曾某甲跑出一段距离后滑倒在地,陈登贵便上前持随身携带的杀猪刀朝曾某甲背部杀了三刀,曾某甲被杀后爬起来继续向前跑,陈登贵持刀继续追,后陈登贵因担心自己被曾某乙伤害而放弃追赶并持刀逃离现场后外逃。曾某甲于当日在离案发现场不远处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死者曾某甲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气刺伤背部损伤胸腔脏器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陈登贵在海南省海口市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曾某乙、罗某、叶某、邓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登贵的供述与辩解;4.现勘、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6.同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登贵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杰

检察官助理:尚雪娇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登贵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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