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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DD****半牵引货车经过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下桥镇207国道工业园路段时,因为超速行驶被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装的定角式雷达测速仪抓拍到,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台定角式雷达测速仪砸毁。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定角式雷达测速仪值款1171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徐闻县公安局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徐闻县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意见;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黄清

检察官助理:李德韦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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