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至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甲、徐某甲先后组织徐某已(另案处理)、徐某丙(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网上购物的客户信息后拨打客户电话冒充讨债公司,欺骗客户购物时并未支付购物款仅支付邮费,现卖家委托其公司收回购物款,后采用言语威胁、胁迫伤害家人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并给作案手机充电,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10日敲诈固镇县连城镇周某某3980元;
2.2016年12月15日敲诈安庆太湖县卓某某3800元;
3.2017年3月23日敲诈亳州市涡阳县郑某某2998元;
4.2017年3月14日敲诈贵州省湄潭县黄某丙8000元;
5.2017年3月28日敲诈安徽省明光市张某已4000元;
6.2017年3月4日敲诈深圳市宝安区徐某丁3000元;
7.2017年2月24日敲诈江西省安福县刘某某2980元;
8.2017年3月17日敲诈辽宁省新民市宋某某2980元;
9.2017年3月16日敲诈湖北省宜昌市罗某某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甲、徐某甲、徐某已、徐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卓某某、郑某某、黄某丙、张某已、徐某丁、刘某某、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千元至二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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