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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污染环境案不起诉决定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单位地址浙江临海市沿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浙江****有限公司董事。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区**路**号**室,现住浙江省**市**区**西路**号**室,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释放转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15日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男,执法证号:14101******,系河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因浙江省****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处理公司能力不足,浙江****有限公司的化工废料存放过多,2016年7月份左右,石某某(已判刑)、虞某某(已判刑)和钱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预谋,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处理浙江****有限公司的化工废料,后该公司14车约400余吨“危险废物”流入焦作市马村区,赵某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在马村辖区内多次掩埋该400余吨化工废料。经鉴定,该化工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列明的“危险废物”。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在石某某和虞某某商量好往河南拉危险废料后,虞某某去给陈某某说这事,但陈某某没有同意,石某某先往河南濮阳拉了2车危废物,并给钱某某支付12万元费用后,给陈某某汇报该事,石某某认为得到陈某某的默许。后双方再未提此事,事后石某某将公司14车约350余吨危险废物全部拉到河南焦作并支付80余万元处理费用,并就支付费用之事再次向陈某某汇报,陈某某未明确表态,只是说让列出费用清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因系从犯、具有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浙江****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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