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5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容县人,住广东省罗定市太平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粤WJF***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定市太平镇西良村委下垌岗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开明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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