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该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9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至6月4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邀集邓某某、刘某某、杨某乙四人经共同商量后决定采用共同入股的方式,由杨某某在武陵区**村超市对面租用一民房开始茶馆并雇佣抽水人员袁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自动麻将桌和赌博场所等条件打5元一炮,自摸捉鸟的转转麻将。同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与茶馆老板杨某甲商议后参股5000元成为茶馆老板之一。陈某某在参股茶馆期间,与同案人杨某甲、邓某某、刘某某、杨某乙从中共抽水营利37135元。
案发后,陈某某上交处罚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人杨某甲、刘某某、邓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袁某某及参赌人员等的证言;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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