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002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1年9月6日、2018年10月28日分别被五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4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的儿子凌某甲因拉架被他人用刀刺伤,经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对鉴定结论不服。2011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公安机关将凌某甲的伤情鉴定结论直接改为轻伤,并要求追究五河县公安局法医在对其子伤情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在相关部门已书面给出明确答复意见的情况下,其仍然长期到五河县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等国家机关采取撕拽工作人员、纠缠吵闹等方式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无理要求不属于信访范畴,仍以同一事由采用寄信、网上投诉和去人等方式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多个国家机关上访,五河县政府、城关镇政府及文宫社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多次到北京接访、劝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访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沈某某、凌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秀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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