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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附*号,现住安顺市西秀区***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20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邀请朋友丁某某、被害人洪某某等人在西秀区北山路纸箱厂门口餐馆吃完晚饭后,与洪某某在路边交谈过程中发生口角,洪某某先将陈某某推倒在地,陈某某起身后又将洪某某打倒在地,丁某某见状也上前与陈某某一同殴打洪某某并将洪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因朋友间琐事纠纷所引发,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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