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邓州市**乡张某某受屈某甲委托,拉土方垫在位于**乡**村**组的一处宅基地的土坑内。张某某联系陈某某,陈某某又联系司机王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三人从淅川县**镇**桥附近高某某开的料场,一共拉了三车“球蛋”(钒土矿渣)倒在**组的宅基地上。因附近居民反映“球蛋”有异味,又拉了二十多车土方覆盖在“球蛋”(钒土矿渣)上。2019年6月初,村民屈某乙怀疑自家水质异常,举报至邓州市环保部门。张某某又组织陈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将该宅基地土方挖开,将“球蛋”(钒土矿渣)和土的混合物一共六车运送至淅川县**镇高某某的料场,在高某某的指示下将该混合物倾倒在**镇一荒地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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