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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附城街道**村委**村*号,住罗定市罗城街道**********。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罗定市罗城街道****号一楼车库内盗走一台车牌号为粤W**Z**的女装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驾驶到附城以700元出售他人。经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价格认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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