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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路和**路交口附近的**网吧,盗得被害人陈某甲苹果6手机一部。

2.2019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路和**路交口附近的**都会**座底层的**酒店,盗得被害人徐某某华为P20手机一部。

3.2019年11月1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路和**路交口东南角的**网吧,盗得被害人许某某VIVO X9手机一部。

4.2019年11月18日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路和**大道交口附近的**网咖,盗得被害人现某某OPPO R11手机一部。

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甲徐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正立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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