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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怀远县稳进食品经营部的名义表示可以承担以前代理商所欠的预付款,以此分别骗取魏庄**超市、龙窝**超市、新集**超市、三岔路**商店、火庙**批发部、三岔路**超市预付款共计61000元,已送货物18404元,至案发共骗取客户预付款42596元,后将骗取的预付款用于偿还个人网贷和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怀远县**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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