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 1978 ****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村****号,家住宜丰县新昌中大道葡京宾馆旁居民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诺能解决纠纷问题;冒用他人身份介绍工作;编造车辆交通事故需垫付修车费;办理房产证;以投资入股;承包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押金);以借款为名等实施多种诈骗手段,共计诈骗被害人19人,诈骗次数48次,累计诈骗金额为146.4466万元,案发前已归还50.5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95.9166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有下列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陈*”名字,在宜丰县新昌镇商贸广场被害人彭某某渔具店内,以承诺帮助被害人彭某某解决宜丰县新昌镇楠树村冷冻厂土地纠纷需要被害人拿出人民币7.5万元补偿对方为由,该次诈骗金额7.5万元。
2、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签订合同需要请宜丰县新昌镇楠树村村干部和新昌镇领导吃饭感谢为由,被害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人微信账户内人民币3000元,该次诈骗金额0.3万元。
3、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签订合同需要前往南昌找楠树村冷冻厂土地纠纷的易家兄弟中其中一人在南昌的兄弟签字,需要路费和请吃饭的费用为由,被害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人微信账户内人民币1500元,该次诈骗金额0.15万元。
4、2018年7月13日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以投资县工业园环保工程为由,被害人彭某某2次通过微信转账至被告人微信账户内人民币2万元,该次诈骗金额2万元。
5、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宜丰县工业园环保工程为由,被害人彭某某又拿给被告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该次诈骗金额2万元。
6、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在宜丰县人民政府找工作需要打点关系为由,被害人彭某某在宜丰县建设银行网点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1万元。
7、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统战部部长“陈迎春”身份,承诺带被害人毛某某包水库赚钱为由,被害人毛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3.5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3.5万元。
8、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统战部部长“陈迎春”身份,承诺安排被害人毛某某到宜丰县统战部上班为由,要被害人毛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并要求被害人毛某某提供补办毕业证申请以及户口本复印件办理毕业证用于安排上班时使用,该次诈骗金额2万元。
9、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统战部部长“陈迎春”身份,以需要垫付扶贫经费返本付息为由,要被害人毛某某拿出现金4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4万元。
10、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以宜丰县统战部部部长“陈迎春”身份,以宜丰县统战部需要招待客商、帮助被害人毛某某办理房屋过户为由以及安排被害人毛某某到政府上班为由,被害人毛某某于是多次拿出现金人民币2.5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2.5万元。
以上被告人四次诈骗金额共计1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0.7万元,实际诈骗金额11.3万元。
11、2017年3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驾驶赣C75068车辆在去南昌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垫付修车费并答应赔付后归还为由,要被害人漆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3.7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3.7万元。
12、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答应借钱给被害人漆某某的表姐邹某某如不借不好样的为由,让被害人漆某某拿出现金3万元给被告人,之后邹某某将借款归还给被告人,被告人一直未将钱归还被害人漆某某,该次诈骗金额3万元。
13、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给他人放利息为由,要求被害人漆某某拿钱放款,于是被害人漆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2万元。
14、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个人开销、工地挖机加油为由,要求被害人漆某某出资,被害人漆某某拿出现金0.5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0.5万元。
以上四笔共计诈骗金额9.2万,案发前归还了3万,实际诈骗金额6.2万元。
15、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入股宜丰县政府接待中心餐饮和住宿管理为由,要求被害人简某某入股赚钱,被害人简某某拿出现金2.7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2.7万元。
16、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称自己是宜丰县人民政府采购人员,称宜丰县人民政府委托其请学校老师请饭、购买礼品为由,要求被害人简某某出资,被害人简某某拿出现金1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1万元。
17、2018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需要交纳房租款不够为由,于是被害人简某某拿出现金1700元,该次诈骗金额0.17万元。
18、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与宜丰县城管局、工商局承包宜丰县物华市场2018年度牛墟摊位为由,要求被害人简某某出资入股,被害人简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人民币5000元,同日被害人简某某按被告人的要求,转账给一个开户名为彭某某的银行账户人民币4万元,并告知被害人简某某,彭某某为宜丰县工商所会计。后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到该账户内,该次共诈骗金额4.5万元。
19、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称宜丰县教育局委托其在教师节给学校老师送礼物为由,被害人简某某于是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人民币2600元,该次诈骗金额0.26万元
以上五次共计诈骗金额8.63万元,案发前归还7.53万元,余款作为被告人医药费补偿。
20、2017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宜丰县工业园鹰美制衣旁隔壁的空地做厂房做土方工程入股为由,被害人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拿现金各1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0.7万元,实际诈骗金额1.3万元。
21、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变卖宜丰县理想城1栋3单元的房子给被害人熊某某,要求被害人熊某某支付购房款和办理房产证费用为由,被害人熊某某在宜丰县城分十余次拿出现金人民币15.6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15.6万元。
22、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包宜丰县潭山中学教学楼投资合伙为由,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出资,被害人黄某某分2次通过转账和拿现金的方式给被告人共计人民币6万元,该次诈骗金额6万元,案发前已归还4万元,实际诈骗金额2万元。
23、2015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投资入股宜丰县芳溪镇吴城生态园交纳工程保证金20万为由,要求被害人周某、黄某某入股,于是被害人周某转账至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账户共20万元,该账户为陈某某要求刘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开户后,该账户由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该次诈骗金额2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13万元,实际诈骗金额7万元。
24、2017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在宜丰县万和翠庭小区房屋用于抵押(折抵欠刘某某的债务),可以过户给被害人刘某某(系被害人刘某某的女儿)但需要交纳过户费为由,于是被害人刘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1.008万元交给陈某某,该次诈骗金额1.008万元。
25、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借钱帮宜丰县生产有机液体化肥公司的朋友送礼等朋友回来就可以还钱为由,向被害人汪某某借款,于是被害人汪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0.5万元。
26、2015年8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做工地分房子需要过户并过户后归还为由向被害人汪某某借款,于是被害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4000元转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0.4万元。
27、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理想城小区搞绿化工程为由向被害人汪某某借款,于是被害人借给被告人5000元,该次诈骗金额0.5万元。
28、2016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借钱还给宜丰县芳溪镇一个老师借钱的利息为由,并保证向被害人借款后承诺连同前三次的钱一起还清,向被害人汪某某借款,于是被害人拿出现金人民币6000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0.6。
以上四次被告人共计诈骗金额2万元,案发前已归还1.8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0.2万元。
29、2016年2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做宜丰县融青公司建办公楼需交保证金要被害人刘某某出资为由,于是被害人刘某某将5万元转账至该公司账户,后又以该办公楼要做钢结构为由,要被害人在拿人民币7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12万元。
30、2017年年初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融青公司办公楼做钢结构自己已经支付人民币15万元,融青公司还需要平整土地工程差人民币3万元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出资,被害人刘某某又拿出现金3万元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3万元。
31、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融青公司在谭山茜槽平整土地,土地塌方压死人需要赔偿差人民币1万元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出资,于是被害人拿出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1万元。
32、201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借款给宜丰县融青公司杨要文的朋友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于是被害人刘某某拿出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2万元。
33、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合伙投资宜丰县融青公司在澄塘镇做基站修路工程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出资,被害人拿出现金人民币2.8万元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2.8万元
34、2017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黄岗山医院承接建房工程需要开发票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出资,被害人拿出现金人民币6000元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0.6万元。
35、2017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融青公司新庄基站需要开发票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出资,被害人拿出现金人民币3000元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0.3万元
36、2017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找人借钱需要3000元和中华香烟一条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先出钱和购买香烟,被害人拿出现金3000元和一条中华香烟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0.3万元和中华香烟一条(价值约0.045万元)。
37、2017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找人担保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购买两条芙蓉王香烟,被害人在宜丰县购买了两条芙蓉王香烟交给被告人,该次诈骗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约0.048万元)。
38、2017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银行卡被法院冻结需要解冻就可以用卡里钱归还为由,要被害人刘某某出钱,于是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2000元,该次诈骗金额为0.2万元。
39、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可以出售宜丰县新昌镇流源村流源组新农村一楼第一层房屋并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形式需交预售款为由,被害人梅某某先后分两次,每次拿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共计10万元给被告人。实际上被告人从未分得1楼第1层房屋,该次诈骗金额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已归还本金7.6万元,利息1.1万元实际诈骗金额1.3万元。
40、2015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承包宜丰县芳溪镇刁枥村公路运输石头、土石方修路,需要交纳押金2万元为由,并拿了一份承包合同要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后被害人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将人民币1万元存入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该次诈骗金额1万元。
41、2015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工程入股,需向工地老板送礼和买烟为由。于是被害人李某某陆续拿给被告人3000元,该次诈骗金额为0.3万元。
42、2013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宜丰县玖珑湾小区(金湖御景)18号楼部分股权转让、施工时购买混泥土和钢筋、办理建筑师证为由,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于是被害人分多次将人民币18万元拿给被告人,该次诈骗金额为18万元,案发前,经法院民事判决,追回10万元,实际诈骗金额8万元。
4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会昌县,以承包赣州市会昌县站塘中学拉闸门需要交纳押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温某某出资,被害人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人民币3000元,该次诈骗金额为0.3万元。
44、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带女儿去湖南看玻璃桥,需要买防晒霜为由,骗被害人赵某某上车,行驶至宜丰县新昌镇楠树村在车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拿走两只防晒霜,一直未付款,该次诈骗两只防晒霜,价值人民币0.0256万元。
45、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购买鸭子送二中校长为由,骗被害人赵某某帮其购买一只鸭子,被害人赵某某在宜丰县将花费人民币300元所购买的鸭子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一直未付款给被害人赵某某,该次诈骗一只鸭子价值人民币0.03万元。
46、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是失信人员,在被害人吴某某宜丰县的手机店内,以没有现金需要办理手机分期购买手机为由骗取手机,后征信公司无法通过陈某某的手机分期审核。被告人陈某某凭与被害人认识关系并承诺第二天再支付手机购机款给被害人吴某某,后被告人一直未支付手机款人民币1100元,该次诈骗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0.11万元。
47、2017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在宜丰县新昌镇楠树村投资火葬场需要人民币20万元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害人邬某骗取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邬某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其通过ATM取款机取现人民币2万元,该次诈骗金额2万元。
48、2014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报名,并参加建筑师资格证考试,怕被害人陈某某不认真考试需要缴纳押金为由,并承诺如果考试不通过可退还押金,被害人交给被告人3万元,该次诈骗金额3万元。
2019年7月底,被告人以投资大米加工厂还差钱为由,向被害人谢某某骗取借款3万元未果,2019年8月5日又以去北京考绿色食品资格证为名带被害人随同考察,同年8月6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站派出所抓获归案,经宜丰县公安局侦查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诈骗过程中,通过加微信等认识方式虚构事实骗取多名女性感情,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导致部分女性被害人婚姻家庭破裂,精神受到极大损害,家庭中重症病人因钱财被骗而无法医治,该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工程安装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出库单据、银行打款回执、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有关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彭某某、毛某某、漆某某、简某某、晏某某、熊某某、黄某某、黄发新、周某、谢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梅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温某某、吴某某、邬某、赵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陈述;4.证人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周某某、罗某某、胡某某、邱某某、毛某某、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易某某、邹某某、卢某某、陈某某、梅某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诈骗金额95.91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在诈骗的同时骗取多名女性感情,社会影响较坏,应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 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柒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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