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出售自家在龙潭(音)岭的松树时,不通知相连林地的户主林某到场,就擅自把林某的林地范围指定给买主谭某耀砍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谭某耀的买木款8300元。经聘请贵港市森丰林业设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该砍伐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是:林某被砍伐马尾松面积为13.2亩,被砍伐马尾松株数213株,蓄积量27.1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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