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江西惠超化工有限公司)(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O4253147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经营范围:农药生产及销售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60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江西**宿舍。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4月20日二次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7日、6月2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为了公司生产赢利,在网上购买氯虫苯甲酰胺(一种新型农药杀虫剂成份,属于专利产品)25公斤,并将氯虫苯甲酰胺添加到“欢腾”、“铁拳”、“金天击”、“大丰收”、“四大将军”、“稻佳佳”六个品牌的农药产品里,后由业务员何某某(另案处理)销售至安徽省南陵县“南陵县**医院”。2017年6月6日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对何某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江西**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到南陵县**医院的16种产品中,检测出不合格的产品13种,合计145785元;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份的产品8种,合计104532元。

2017年6月9日,永修县农业局(现“永修县农业农村局”)、永修县市监局、永修县公安局同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来到位于永修县艾城星火工业园内的江西**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永修县农业局在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对17个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委托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经检验,该17个农药产品中有8个有效成分不合格。6月26日永修县农业局再次对永修县公安局截获的一车7个产品以及**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堆放的20个农药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检验,经检验,该27个农药产品中有9个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根据江西**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出厂标价计算,第一批8个不合格农药产品价值85362元,第二批9个不合格产品价值31152元。两批不合格产品价值共计116514元。

2018年12月28日陈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及前科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汇总表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曹某某、万某某、何某某、易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4.检测委托书及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西**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西**化工有限公司、陈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