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修建坟山,未经同村村民周某某同意,砍伐周某某种植在港南区**镇**村陈某某土地上的16株桉树,并与谢某甲、谢某乙将砍伐的桉树装车运回家中做柴火。经鉴定,被砍伐的16株桉树,蓄积量3.38立方米。2020年3月10 日,陈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已经各自赔偿周某某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对方损失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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