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途经佛山市顺德区永兴绿之彩公司附近路段,拾得被害人曹某某遗失在该处的一台手机。陈某某发现该手机没有开机密码,打开手机后从微信收藏功能中找到了曹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随后陈某某于2018年6月18日至6月20日期间,多次操作被害人曹某某手机,将微信内的零钱自用或者消费,数额共计人民币3518.44元。
2020年7月1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林某某中交二号线员工宿舍门口抓获陈某某。事后陈某某赔偿曹某某人民币45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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