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市场对开路段,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面包车里的猪肉盗走。
2.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去到上述地点,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摩托车车尾篮里的猪肉盗走。
3.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去到上述地点,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篮的猪肉盗走。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三次。上述物品均无法核价。
2020年3月15日,民警根据线索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顺德区**街道**路**,联系电话151*******;
2.卷宗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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