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户籍地址江苏省阜宁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窜至平湖市**镇**村**号门前,使用弓弩将毒针射到失主陆某某所有的土狗身上,将狗毒死,后将狗窃走,经鉴定,价值186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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