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1********,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户籍地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街道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平湖市**镇**卫生院医院门诊大厅,趁失主张某某在大厅第一排座位等候之际,将其放在隔壁座位的一部VIVO NEX 3S手机窃走,并立即将手机关机。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的价值为4178元。
另查明,涉案手机经扣押已经发还失主张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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