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住合肥市**路**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该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下班路过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座非机动车停车点时,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黑色光速鸟牌电瓶车骑走,藏匿于合肥经开区**路与**路交口附近。
经认定,被盗黑色光速鸟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67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返还被害人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盗光速鸟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玮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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