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二师**垦区**镇**团**连**栋**号,在库尔勒市无固定住址。200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一万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25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珠海车站派出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5月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6月1日重新报送。经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到库尔勒市**路**小区内,趁2号别墅的一楼窗户敞开、室内无人之机,进入室内先后将被害人陈方真及家人放在衣柜、床头柜抽屉、展示柜内等处的43万元现金和一条绿色石头吊坠银质项链、14张老版人民币、一枚俄罗斯FIFA世界杯纪念币、一条金项链、一枚绿色石头银质戒指、一块银色女士手表等物品盗走。同年9月14日凌晨2时左右,陈某某再次到兴和居小区2号被害人陈方真的别墅,因攀梯爬窗发出声响被陈方真发现,其欲进入行窃未果而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绿色石头吊坠项链系银925镶嵌碧玉(和田玉)吊坠和银925的项链,价值合计727元;14张老版人民币价值合计520元;1枚2019年世界杯纪念币价值30元。案发后,除被盗嵌玉银项链、14张老版人民币和1枚纪念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外,其余物品未追回而无法作价;被盗现金被陈某某全部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43127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院 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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