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汝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汝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7日深夜,被告人陈某某在汝州市****街10号3楼** KTV员工宿舍,趁被害人李某熟睡,盗走李某枕头下的一部VIVO手机和OPPO手机,其中VIVO手机认定价格为1250元;
2、2019年3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汝州市****小区3号楼D单元楼道口,盗走韩某某未上锁的两轮金摩电动车,该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157元;
3、2019年3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汝州市***街104号门口,盗走田某某的白色豪爵摩托车;
4、2019年3月31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汝州市****巷40号门口盗走张某某的白色五星钻豹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400元;
5、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温县**KTV员工宿舍,趁同事张某某睡觉时盗走其一部手机和一辆小猴子牌电动车,该小猴子电动车认定价格为3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杜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冬伟
钱小锋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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