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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9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河南省浚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某甲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赵某的OPPOA73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00元。

2.2019年8月21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某乙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畅享6X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00元。

3.2019年8月21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某甲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的OPPOR9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00元。

4.2019年8月23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某丙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的OPPOR11PLUS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赵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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