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某甲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赵某的OPPOA73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00元。
2.2019年8月21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某乙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畅享6X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00元。
3.2019年8月21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某甲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的OPPOR9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00元。
4.2019年8月23日凌晨,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某丙网吧内,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的OPPOR11PLUS手机一部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赵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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