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2241976********,1976年**月**日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乡**村**号,现租住湖南省茶陵县**街道**房。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23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7月14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5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9月10日又因涉嫌盗窃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系非法同居关系。周某某购买一台五星牌蓝色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湘******)后登记为自己所有,但一直给陈某某使用。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五星牌蓝色三轮摩托车搭载周某某、周某某的孙子(幼儿)窜至**工地附近空地处多次盗窃被害人曾某某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共同盗窃三次,陈某某单独盗窃一次,陈某某涉案金额31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茶陵县**农贸市场打牌输了钱后,想起自己白天在茶陵县城收废品时看到茶陵县云阳办事处**工地附近空地处周围摆放了许多打水泥修路用的槽钢模板,被告人陈某某便产生盗取的歹意。随后,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三轮摩托车载着周某某及周某某的孙子(幼儿)三人于8月17日凌晨0时许一起来到**工地附近空地处,由陈某某负责着手实施盗窃。陈某某从该工地上盗窃8根槽钢模板装运到三轮摩托车上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202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将盗窃而来的8根槽钢模板以400元钱卖给谭某某废品店,谭某某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400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分给周某某200元钱现金,所得赃款已被陈某某、周某某全部挥霍。
2、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三轮摩托车载着周某某及周某某孙子(幼儿)三人再次窜至湘赣**工地空地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趁着四周无人之际,被告人陈某某则在现场盗窃11根槽钢模板装运到三轮摩托车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将盗取的11根槽钢模板以600元钱卖给谭某某。谭某某支付600元现金交给陈某某。陈某某分给周某某300元钱现金,所得赃款已被陈某某、周某某全部挥霍。
3、2020年8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三轮摩托车载着周某某及周某某孙子(幼儿)三人窜至**工地茶陵县**工地空地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趁着四周无人之际,被告人陈某某则在现场盗窃4根槽钢模板装运到三轮摩托车后三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2020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将盗取的4根槽钢模板和路上捡到的一根铁栏杆以390元钱卖给谭某某,其中4根槽钢模板价值180元。谭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90元交给陈某某,所得赃款已被陈某某全部挥霍。
4、2020年8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驾驶车牌号为湘******的三轮摩托车窜至茶陵县**工地空地附近伺机盗窃作案。趁着四周无人之际,被告人陈某某则在现场盗窃7根槽钢模板装运到三轮摩托车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2020年8月21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将盗取的7根槽钢模板以315元钱价格卖给谭某某。谭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15元交给陈某某,所得赃款已被陈某某全部挥霍。
经鉴定,被盗的30根槽钢模板价值3150元。2020年9月9日20时许,茶陵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茶陵县**街道***附近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陈某某、周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财物38块半截模板、500元现金已返还被害人曾某某。此后,被害人曾某某将38块半截模板当废品卖出,卖得800余元。2020年11月11日,周某某代陈某某退还被害人曾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鉴于陈某某、周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曾某某向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出具谅解书,其对陈某某、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陈某某、周某某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半截槽钢模板(物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现场指认、辨认、提取、发还等笔录;9.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共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
检察官助理:陈文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起诉书12份;
4.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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