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家住景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景谷县**镇**村**组自己家中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三轮摩托车去捡废品,到景谷县**镇**村**组烤烟房,陈某某见烤烟房无人,就将三排烤烟房炉洞内的39块炉桥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炉桥卖至景谷县**镇刁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经鉴定,39块炉桥价值人民币1950元。
2、2019年12月29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从景谷县景谷县**镇**村**组自己家中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三轮摩托车去捡废品,11时许,陈某某到景谷县**镇**村**组烤烟房,看见一间烤烟房炉洞内有2块炉桥,就将2块炉桥盗走。经鉴定,2块炉桥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付某某、王某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50元,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朝玲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号。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